文 / 克里斯托

JR Smith 相當懂得行銷自己(圖/達志影像)
最近有一則有趣的新聞,那就是J.R. Smith在自己的右小腿上刺了一個刺青,然後被聯盟明文禁止,原因無他,因為JR刺的是一個流行品牌名稱。倘若JR沒有用其他方式遮住這個刺青就上場比賽,那麼聯盟將要對他進行罰款;而JR雖然心有不服,但他也承諾將會穿著腿部護具來遮住這個刺青。
這個議題其實很值得探討,從聯盟的角度來說,每個球員都是他們行銷的資產,球員身上穿的任何品牌都有商業價值,也都是透過商業合約簽訂的,無論是官方球衣由NIKE取得製造與行銷權,球員個人的球鞋等代言合約,每種形式都有自成邏輯、行之多年的商業邏輯,像JR這樣直接變成刺青,無論他有沒有收品牌的代言費用(據傳是沒有任何代言合約),至少在現在的商業規則下,這樣的違規形式是很少見的,也有再規範清楚一點的必要。
球員身體上的一部份,究竟受不受聯盟商業規則規範呢?JR顯然認為這是他的權利,而聯盟顯然站在反方立場,並施展他們的「公權力」。聯盟沒有明說理由,只有明文禁止,但其深層的潛台詞當然是認為這樣的方式侵犯了其他品牌的權利—那些有付費給聯盟成為官方品牌的業者的權利。當然這種事情也只有JR這麼白目的球員會在未經深思與溝通的狀況下去搞出來,而且是大剌剌地將很明顯的品牌LOGO刺在很明顯的位置,如果不是故意挑戰聯盟,那就真的算是國寶級白目的行為。
但我個人認為這並不是壞事,以前沒有人深刻探討過這個問題,這是球員身體自主權與商業規則之間模糊地帶的問題,這是個人喜好與商業競爭之間的問題,要說聯盟有理可以,要說JR的自由權利被侵犯了也不是不行,端視用什麼角度解釋。
事實上,聯盟規範球員無論在髮型或是身體上,都不准展示任何商業性的品牌LOGO,因為如果此例一開,那將會有防範不完的漏洞可鑽,JR也不是第一個挑到這條神經的球員;但是不妨藉由這次機會,再把相關細節規範得清楚一點,畢竟現在球員的造型五花八門,身上的刺青更是多到不行,把規則訂下來、訂清楚,或許才是正本清源之道。